分家析产案例

50000+案例积累,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经典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分家析产案例

外嫁女未参与分家,分家单不必然无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9

案例

刘女士与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系同胞兄妹关系。

1998年其父去世,2001年其母去世。

父母生前在房山区某村遗有宅院一处,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

因房产继承问题,刘女士与四位哥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刘甲、刘乙、刘丙均同意刘女士诉求。刘丁辩称,1993年父母分家时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已经分给他,只有东房中两间土坯房可以分割。但该两间土坯房于2018年10月倒塌。对此,刘甲、刘乙、刘丙认为是人为拆除。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依据分家单,刘丁分得北房四间、东房一间,附条件是和老人一起生活,侍奉老人。

分家时,父母健在,四被告均在分家单上按手印并履行了分家单内容。

虽然刘女士未参与分家,但其居住本村,对分家一事知晓并一直未提出异议,根据农村习俗,出嫁女因对家庭建房的出资或贡献较少,一般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因此,分家单有效,北房四间在分家时已归刘丁所有,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东房中两间土坯房为1955年所建,作为父母的遗产应由五子女法定继承。

但两间土坯房现已倒塌,标的物已经灭失,故刘女士诉求不能实现。双方如认为两间土坯房倒塌另有原因,可另案解决。

因此,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实践中,在父母和儿子签订分家单的很多年之后,基于多种因素,不乏有出嫁女主张继承遗产的情形,而这其中要求分割的遗产多数包含有已在分家单中分配并履行完毕多年的标的物。

她们认为家庭财产的分割需要全体家庭成员确认,因此不论时间长短,只要女儿未曾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就应是无效的。

尽管法律规定层面男女均平等享有继承权,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出嫁女因其在家庭建房时出资或贡献较少,其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依然是很多农村地区在过往一段时间内的风俗习惯,因此该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要在结合农村地区风俗和财产性质的基础上综合判定。

如果是老人在世时主持的分家,且分割的财产属于老人所有,则当推定老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此无论女儿是否签字,都不影响分家单的效力;如果分割的财产中涉及到女儿的出资出力,则在适当考虑债权的基础上给予女儿补偿,但不能因此否认分家单的效力。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