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应该及时办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9
亲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何要亲戚签字?遗产被公证后,房产过户是否很难办理?本文介绍的案例中为什么当事人需要找到一大群亲戚的签字才能办理房产过户呢?
张某父母在某镇建有一幢房屋,父亲已于1998年去世。张某需单独立户的话,其名下必须要有不动产才可以办理。为此他打算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一部分至其名下,问房产过户的手续要如何办理。
据了解,张某的母亲还健在,父母共有两个子女,除张某外,还有一个女儿。张某的爷爷先于其父亲死亡,奶奶于前几年才去世。张某的奶奶共有五个子女,其中长子已先于她死亡,留有三个子女;长女于今年五月死亡,留有二个子女,且其配偶还健在;次子即张某的父亲,三子、次女还健在。公证处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张某,如要把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其母亲、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场。张某听后懵了,明明是自己父亲的遗产,为何还要其他亲戚签字,认为是为难他。
对于张某的疑惑,公证处详细告知并解释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人死亡时开始,其继承人就有权继承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即遗产,遗产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如果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该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即有权代父母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后于死者死亡,且他们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又死亡了,那么他们应继承死者的遗产份额便由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这就是继承法上规定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张某父亲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就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简单地说因张某的奶奶后于张某的父亲死亡,奶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子女继承,又因大伯大姑也已过世,为此要张某的母亲、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场签字确认,表明其对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态度,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如果张某在其奶奶健在时就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公证,这就相对简单多了,只要求张某及其母亲、奶奶、兄弟姐妹到场就可以了。
县公证处在日常办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多数家庭觉得父母过世后的遗产理所应当就是子女的,没必要办理手续。如及时办理,公证是比较容易的。
由于时间的推移,许多牵涉的亲属相继离世,继承公证就会变得复杂繁琐,且经常出现财产纠纷。为此公证处提醒:死者的房产等相关遗产继承过户手续应及早办理,省得到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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