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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约定协议的认定和救济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盈科律师 时间:2021-04-16

婚姻财产约定协议的认定和救济——解读成某芳诉胡某雨离婚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00年10月15日,原、被告在某市登记结婚。2003年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子胡某宇,2005年4月19日生育一女胡某雪。因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严重家暴行为,且长期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原告于2013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分割双方名下3套房产、被告名下4套房产、被告名下投资的共计15家公司股权、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资产总量超过2亿。 被告提交了一份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共两页,载明: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该财产在婚前、婚后产生的全部收益及孳息归各自所有;2、双方婚后各自取得的任何类型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3、双方婚后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对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双方互赠对方的礼物和礼金等归对方所有;5、婚后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不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共同承担;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王某律师见证后生效。该协议尾部,有原、被告双方以及王某律师的签名,两页骑缝处,也有王某律师的签名。 对此份证据,原告回应称:系被告欺骗原告仅需在协议第二页签名,并承诺不会按协议履行,且签署时并未有律师在场,也无律师签名,签署后被告并未将一份原件交予原告,协议第一页也未经原告签字确认,该协议是虚假的。原告清楚地记得协议内容系婚后财产归双方所有,该协议系被告有意设置圈套,以恶意侵占夫妻财产。

律师策略:

我团队接手本案时,本案一审程序即将完结,处于等待判决的阶段。本案最大的焦点就是被告提交的《财产约定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第一步,查漏补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立即申请向一审法院阅卷,并重新提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同时单独针对《财产约定协议》发表代理词,就该协议是否生效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提出婚姻补偿的要求;

第二步,案例和法规检索。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就婚前协议、婚内协议、财产约定等婚姻协议类案例和法条做了大量的检索。但遗憾的是,婚姻案件因涉及隐私,公开的数据库中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判决并不多;而法律法规方面,也仅是《婚姻法》第19条和第40条进行了粗略的规定;

第三步,庭外给予对方压力。因涉案协议注明是由律师见证后才生效,但被告提交的文本并非是规范的律师见证文件。因此,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向当地律协投诉,以此迫使王某律师出庭作证,还原事实,侧面也迫使男方主动与我方进行调解;

第四步,准备案件上诉和另行起诉的材料。因本案已过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推测法院径直判决的可能性极大,而由于一审律师准备的不充分,也使得原告败诉的风险加大。

案件结果:

1、 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 两个孩子均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3、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了准夫妻间或者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效力到底如何认定;评判标准到底是法律形式优先,还是真实意思表示优先。此外,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如何进行救济,婚姻补偿制度该如何提出和切实实施。(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曹梦珊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律师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非凡家事:盈科婚姻家事经典案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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