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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要加名,法院怎么判?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盈科律师 时间:2021-04-16

案件详情:

男方:梁多彬,本案原告 女方:龚 琴,本案被告,我方当事人 2003年1月,男、女双方在工作中相识; 2003年6月6日,按揭购买南海小区*栋*号房产,首付款2万元是现金交付,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 2004年7月10日,男、女双方在深圳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2年,男、女双方分居; 2015年4月15日,女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南海小区房产; 2015年4月30日,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海小区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要求变更登记为双方各50%产权,同时查封该房产; 2015年5月10日,女方获悉房产被查封,银行贷款无法继续,担保公司开始索要利息和违约金; 2015年5月11日,作为被告的女方,坐到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所的咨询室,请求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帮助她,给她目前的困境支招。

律师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

一、“夫妻间要求房产加名”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关于离婚时房产利益的归属,引发长时间讨论。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间加名热潮涌现。更有甚者,有些夫妻真就较了真,提起加名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加上自己的名字。该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

有人认为,根据婚姻法,在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婚后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是无需司法确认的事实判断;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共有资产,除非在以下特殊情况,否则是不能要求分割的。因此,未登记产权一方请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亦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认为,对于未登记产权一方起诉加名的诉讼,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原因是:

1、符合程序规定。

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未登记产权的一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即登记产权一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确权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由之一。

2、实体上可诉。

从诉讼内容实体上看,《物权法》、《婚姻法》对物的所有权、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范围等做了相关规定。如果登记错误,的确是可以申请更正的;而且,婚姻法只是非因重大原因不能分割,并未禁止确权,因此该诉是有理由提起的。

综上,加名诉讼应当受理,受理后不应当被驳回起诉。

二、婚内房产加名诉讼,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物权法》,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该房产的部分价值男方拥有权益,但这并不能改变《物权法》确认的女方个人财产属性;更何况,双方目前均是香港人,还有一个是否适用内地婚姻法的问题;同时,本诉只是确权,并非婚内分割财产之诉,法院甚至可以绕开《婚姻法》适用问题,仅就《物权法》得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事实也证明了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分析是正确的。

三、如何对男方进行更有利的驳斥?

单看本案,属于打着《婚姻法》的幌子的物权诉讼,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的答辩可以非常简单,只要基于《物权法》阐述即可。

但为了让男方“明白”更多的道理,为后续进一步解决问题创造条件,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在答辩状中,延展了香港、深圳《婚姻法》的区别,该房产权益全部应该由女方个人所有的观点进行了阐述。其中,关于香港夫妻财产制描述为“分别财产制”,并不精准,但更直观,所以就直接应用了这一说法。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房产系被告婚前购买,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的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深圳市南海小区*栋*号房产登记被告名下,不存在《物权法》规定的登记错误事由,原告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其实并非一个典型的加名诉讼,因为本案房产实际上是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女方名下。依据《物权法》,该房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该房产的部分价值男方拥有权益,但这并不能改变《物权法》确认的女方个人财产属性。(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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