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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变为“真离婚”还可分割吗?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盈科律师 时间:2021-04-07

【案情简介】

1995年11月10日,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双方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想买限购的房子,被告王某提议先办个离婚手续,买完房子再复婚。于是双方于2012年12月20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因想着还要复婚,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的房产没有列明,没有分割。目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四处房产都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至今已经离婚三年多,被告王某不同意复婚。现原告陆某起诉要求对未分割的至今还在被告王某名下的房产起诉进行分割。

【律师策略】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对未分割财产起诉分割

原告请求的四处房产都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是为了买房子办理的离婚手续,并相约买完房子复婚,因此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处理,离婚协议上也只写无房产。整个离婚协议的内容只是为了办理离婚手续写的,并非双方真实分割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分割,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对未分割房产起诉分割。

2、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以上两条是对分割财产反悔及隐藏、转移等情况做出的规定,适用法律对于时效的规定。但本案是对没有分割的财产的请求,即原告行使的是对物权的请求权,不适用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本案为夫妻共有财产一直持续的状态,双方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3、是以双方无房产为前提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被告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的第二条约定了双方无房产,即是第三条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前提,在双方无房产的前提下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名下房产并未进行分割。

【法律文书】

1、经法院查明,本案诉争的四处房产为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于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被告在离婚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分割诉争房产的行为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被告依据此条规定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亦不能成立。本案诉争房产属于原、被告离婚时未涉及、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书仅约定“无房产”,而对当时已经存在的诉争房产未予涉及,更未作处理;且离婚协议书对于“住房处理”、“财产分割”系在不同的条款中分别作出约定,可见“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约定并不包括房产,该条款约定的处理原则亦不适用于诉争房产。

【案件结果】

原告陆某诉讼主张的四处房产均进行重新分割,两处私产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两处公产房屋由被告王某承租,被告王某共计需支付原告陆某折价款共计432万余元。

【典型意义】

虽然名义上是假离婚,但经过了离婚登记便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上未对双方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进行约定,故视为没有分割,因房屋未分割是持续存在的,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方想要分割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进而对双方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为买房“假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假离婚”又常常会演变为真离婚。人性经不起考验,律师建议大家不要冒险为之,将买房这种喜事演变成了感情破裂的悲剧,若事情已经发生,也请不要慌张,一定要找专业的离婚律师来为你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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