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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的指定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二、遗产管理的责任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的法律程序:一
一、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
一、民法典中继承遗产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办理遗嘱公证在民法典中需要哪些手续没有明确规定,而遗嘱公证细则中有明确额规定,相关材料如下: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2、死者的死亡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一般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男女双方要遵守我国《婚姻法》并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
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1 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2 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3 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4 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一)涉外婚姻管辖,法律有哪些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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