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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母女二人与李大继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9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早上八点左右,李某在工作送餐过程当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擦,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系李大(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李小之父。李某死亡之后,李某工作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50万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2万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0万元。李某生前有银行存款。现李大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李某工亡赔偿款5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元,要求分得2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李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诉讼过程中,李女士、李小辩称:

1、李大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李大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李大知晓并同意上述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给李小,李大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李某原系夫妻,李小系李女士与李某的女儿,李大系李某的父亲。2013年9月8日,李女士丈夫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李小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张某向李女士、李小支付了赔偿金10万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3年9月8日,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0万元。另查明,李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李小、李大达成协议,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合计50万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2014年2月2日,李大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李小名下,并与李大约定,这笔钱给予小李,除用于李小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律师点评

(一)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大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李小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李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李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赔偿李女士、李小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李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10万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李小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李大,所以李大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2万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也不予分割。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关于李大与李女士于2014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李小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李小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李大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李大主张将李小名下的5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结论意见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分割李某工亡赔偿款及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2、被继承人银行存款20万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本律师认为该判决所作结果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是准确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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