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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张其元律师 时间:2021-04-07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方林与陈红登记结婚。2014年9月,双方生育一子方杰。2017年,双方婚姻出现矛盾,方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2018年,双方之子方杰查出患有大脑小脑萎缩,经司法鉴定系一级残疾,为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进行治疗。期间由陈红陪护方杰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方林拒绝支付任何关于治疗方杰疾病的费用,并私自支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

陈红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要求方林返还支取的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用于方杰的疾病治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杰身患重病,需大量的治疗费用,作为父母的方林、陈红均应尽最大能力挽救孩子生命。现陈红个人无力支付方杰的医疗费用,而方林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因此陈红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陈红所有,方林给付陈红5万元。

【律师解读】

一、在未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婚内财产以夫妻共同所有为原则,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我国《婚姻法》确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渊源。具体而言,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和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法定情形的,一方可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虽以婚内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但过于刚性的规定不免为婚姻中的一方伺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拒不支付家庭成员医疗费用等侵害配偶及家庭成员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律缺陷,《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条规定为处于相对弱势一方又未打算离婚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救济机制和解决路径。

本案中,作为方林、陈红夫妻双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方杰查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且需要长期治疗,而方林一方却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婚内可以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有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是法律界的共识。若弱势一方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则无疑是对侵害方侵害行为的纵容。因此,在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拒不为法定扶养义务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时,允许作为配偶的一方可以选择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自身财产权利进行维护,体现了法律对配偶权利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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