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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张某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盈科律师 时间:2021-04-12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2月26日登记结婚, 2009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张子悦。现因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田轿车一辆,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也要求抚养儿子。

二、代理意见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婚前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脾气暴躁、无责任感、自私自利;并且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嫖娼、与其他女人乱搞男女关系等行为,被告曾经于2010年3、4月份得过性病并在北京男科医院就医;自儿子出生以来,被告对儿子不管不问,不仅不尽照顾的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甚至孩子生病住院,都不去医院看望。所以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1月开始携孩子搬进娘家,户口也迁入父母户籍,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原告曾于2011年2月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因考虑到孩子小也想给被告悔改的机会而撤诉。但在这分居的三年中,被告从不主动看望原告母子,也不给儿子抚养费,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何况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夫妻长期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婚生子张子悦现满四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与被告未建立父子感情,加之被告的生活习惯及作风问题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理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婚生子每月的生活费约3500元,被告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2010年初被告购置本田CR-V2.4L型轿车一辆,此财产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对该财产的现存价值进行分割。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该车现值14万,所以原告应得7.5万元的折价补偿款。

三、代理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人代理意见,在2014年2月26日下达了(2014)朝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准予离婚;

2、 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 至儿子年满18周岁;

3、 车归被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折价补偿原告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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