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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刘会民律师 时间:2021-04-07

【案情简介】

1968年,张某夫妇生育一对双胞胎兄弟,因家庭特别困难,将其中的双胞胎弟弟送给他人收养,并随收养人姓,取名刘某,收养人到某县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2019年8月,张某夫妇因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而死亡,死后在某县城留下四间临街门市房。刘某知道后,认为自己是生父母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要求平分四间门市房,其双胞胎哥哥张小某认为刘某从小被他人收养,与生父母从未一起生活,早已断绝了父母子女关系,依法不应享有继承权,从而引发纠纷。刘某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平分四间门市房。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刘某是否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

1、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因收养关系而不复存在,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收养法》第二十三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依据法律拟制形成了一种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扶养、赡养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本案而言,收养人到某县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刘某与其生父母之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刘某自与养父母确立收养关系时起,与生父母就不存在扶养和赡养义务以及继承权。因此,刘某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故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2、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的两种例外情况:(1)生父母立有遗嘱,将自己部分或全部财产遗赠给被他人收养的子女。(2)养子女在赡养父母的同时,也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如果养子女还对生父母赡养较多,应根据养子女对生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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