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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陈微律师 时间:2021-04-07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男方在部队服役,女方在学校任教,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队出售给二人一套约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属于军产房),二人实际出资的购房款为10万元左右,购买时以男方名字签订的合同,由于房屋土地原因,此套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男女双方由于感情出现问题,二人决定离婚。但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对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如何分割等诸多问题看法不统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男女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给对方折价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婚后二人出资购买的军产房屋(共三间)中的两间由女方居住使用,一间由男方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共用部分由双方共同使用。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男女双方均主张涉案军产房的所有权,为何法院没有支持双方对军产房所有权分割的诉讼请求,而是判决军产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首先,确定本案涉及的军产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用工资、奖金购买的房屋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涉及的军产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签订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发生改变。

其次,法院没有根据双方请求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理由。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由于本案涉及的军产房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法院没有解决涉案军产房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解决了房屋居住使用问题。

再次,法院将涉案军产房中的两间判决由女方居住使用,一间由男方居住使用,是否属于不公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条规定,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另外还考虑到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母子不方便居住在同一间房屋内考虑的,所以才将涉案军产房中的两间由女方居住使用,一间由男方居住使用的。

最后,本次诉讼没有解决涉案军产房的所有权问题,当涉案军产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女方是否还可以主张涉案军产房的所有权分割?通过上面列举的法律规定及分析可知,当涉案军产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女方完全有权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主张涉案军产房的所有权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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