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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太老两口把拆迁后的新房分给儿子后,却被赶出了家门,李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近年来,由于老人过早分家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老人到底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呢?近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的保安搀扶进一位老人,她激动地说:我要告俺儿子,要回我的房子。平静了心情之后,李老太太讲述了她的遭遇。原来,几年前老人住的房子拆迁,便把拆迁置换的房子和拆迁费等在子女间进行了分配,其中一个儿子分得了新房,约定
原告:项某被告:项某某(男)、胡某某(女)案由:分家析产纠纷案情介绍:原、被告系祖孙、祖孙媳关系。2004年4月涉及动迁,原被告共安置了位于苏州**区**村的两套住房。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动迁的两套住房予以分析,并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套小户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分析:律师收案后,认真听取了被告的要求,并仔细分析了相关证据,发现被告
【案例】被继承人刘玉宝与被继承人刘王氏系原配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即刘永海、刘永才、刘永刚。2014年11月18日,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的房产一套通过产权调换方式登记在刘王氏名下。1985年4月18日,刘玉宝死亡。刘玉宝死亡后,被继承人刘王氏没有再婚,也没有领养子女,亦无其他婚生或者非婚生子女。2007年9月28日,刘王氏死亡。刘永海、刘永刚均认可刘永才单独继承上述房产。如何将房地产转移登记至刘永才名下?【分析
邢某与严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邢甲、邢乙、邢丙、邢丁。1980年严某死亡。邢某与李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石景山区某院落居住。该院落系197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邢某与严某夫妇及其子女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院落建北房五间。上述房屋两间由邢某夫妇居住使用,邢甲居住使用两间,邢乙居住使用一间。建房时邢甲、邢乙参加农村集体劳动,邢丁年纪尚小,邢丙未与邢某夫妇共同生活。1981年邢丁与邢某在院落建西
案例刘女士与刘甲、刘乙、刘丙、刘丁系同胞兄妹关系。1998年其父去世,2001年其母去世。父母生前在房山区某村遗有宅院一处,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因房产继承问题,刘女士与四位哥哥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刘甲、刘乙、刘丙均同意刘女士诉求。刘丁辩称,1993年父母分家时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已经分给他,只有东房中两间土坯房可以分割。但该两间土坯房于2018年10月倒塌。对此,刘甲、刘乙、刘丙认为是人
2008年1月9日,西集镇陈某夫妇来到西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年逾古稀的陈某夫妇和其三子小陈同院居住,因双方对院内房屋的产权发生争议,经常发生争执,小陈甚至用狗屎堵路,影响老人的出行,双方的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调解员了解到事情的严重性后,马上调查事实,经调查,该院内有正房5间,双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显示,陈某夫妇享有该院内西侧一间正房的土地使用权,小陈享有该院内东侧四间正房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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