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案例

50000+案例积累,努力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经典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离婚子女案例

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起诉终获支持

来源:www.yingkelawyer.com 作者:盈科律师 时间:2021-04-12

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起诉终获支持——解读周某欣诉周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00年5月20日,原告周某欣在深圳市某人民医院出生。2014年5月10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周某华离婚,原告母亲自愿放弃对婚内购置的房产A的产权。因原告属超生,故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的抚养事宜,而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2015年10月7日,原告母亲、被告及原告哥哥一同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本在其三人名下的房产A的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后续卖房,在原告哥哥的见证下,原告母亲与被告在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在收到房款后向原告母亲付清15万元,作为抚养原告的费用。然而,被告于2016年收齐房款后,一直推托、拒不支付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继续维持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无奈之下向生父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

律师策略: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第一次接待本案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母亲正处于极度焦虑无措的状态当中,一方面是对被告不尽抚养义务的气愤与悲伤,另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及母亲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但当事人读书上学需要不少的开销,涉案的15万元对当事人而言,系可供其维持正常学习及未来升学的重要款项,然而被告却一直拒不支付,虽曾协商但最终却无疾而终。

就当事人目前的处境以及案件现状,律师给予了初步分析及建议:双方毕竟是父女关系,仍有调解的可能,且考虑到当事人目前经济状况较为困难,诉讼的费用成本也比较高,在双方确实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再考虑起诉。在初次咨询后,当事人决定委托笔者先行与对方谈判,然而对方对律师的介入极为反感,并拒绝沟通。由于对方随时有可能转移售房款,故律师提醒当事人应尽快起诉,并马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外,律师还建议当事人从孩子出生的医院及当时受让房产的买家处进行搜集有关材料,以证明亲子关系以及被告确实已收取售房款项的证据,为本案胜诉奠定扎实的基础。

案件结果:

被告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

典型意义:

抚养费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就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不仅对原告缺乏关心,也没有对未成年的原告予以生活和学习上的经济支持;在与原告母亲签订有关抚养费给付的《协议书》后,更一直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其行为显然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考虑到被告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与能力,最终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万元,符合情理与法律规定。该案件的审理思路,对同类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判,极具参考意义。(本案由盈科深圳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承办;主办律师:朱楚欣律师、曹梦珊律师;执笔:朱楚欣律师;本文摘自杜芹律师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非凡家事:盈科婚姻家事经典案例》一书。)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