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张**诉被告禹**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张**、张**诉被告禹**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张**、张**诉称,被继承人张**(又名张**),于2006年8月1日在原告扶持下出资近80000元,购买了上街区淮阳路南段18号院8幢11号房屋一套,并出资两万余元进行了装修,接着又购买了家具。被继承人张**于2007年8月8日与被告禹**结婚。被继承人张**于2008年7月14日因工亡故。请求依法判令两原告继承张**价值13 09万元遗产中的三分之二即87267元并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二原
2021-04-19